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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諮詢-法律諮詢網-法律條文 0800-223-500 勞資會議翻修 保障女性工作



案例主題:
後天就是婦女節,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在晚間10點至清晨6 點工作,若事業單位有女性夜間工作需求,應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但在工會比例偏低,以及勞資會議流於形式之下,相關保障形同虛設。隨著女性勞參率提高,女性夜間工作普遍,勞委會修法強化勞資會議實質功能,有助落實勞基法保障女性工作規定。

現行勞基法規定,很多涉及勞工勞動權益的重大事項,如延長工時、實施變形工時 (即彈性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等,若要改變,都要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須經勞資會議同意。但台灣企業工會比例極低,勞資會議召開格外重要。



說明分析: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於民國74年上路,雖明定事業單位每3個月應召開一次勞資會議,但是至今召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只有3.8萬個,與目前50萬個投保單位不成比例,勞委會每年專案勞動檢查結果,總會發現不少企業因為未召開勞資會議被罰;此次勞委會大翻修實施辦法,雖是該項辦法上路28 年來第三次修法,但修法幅度最大。

勞基法基於保障女性,明定女性不得在夜間10點以後工作,雇主若有需求,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但過去女性勞參率不高,勞資會議保障性質不高,或許對女性影響不大;但近幾年台灣女性勞動參與率逐年提高,甚至已突破50%,不少女性投身服務業,夜間輪班工作無可避免,若未能落實勞基法保障功能,恐形成女性職場保護一大漏洞。

勞委會表示,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原本就包含女性保障名額精神,該法第6條明定,若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員工超過1/2,則該性別勞方代表名額不得低於1/3,若女性勞工比例增加,就必須保障一定勞方代表名額。此外,即使雇主取得女性夜間工作同意權,也要提供必要交通工具或安排女性宿舍,這些都賴勞資會議把關。



【2013/03/06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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