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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說明、常見法律條文解釋

 
通姦罪 妨害婚姻及家庭 侵入住宅罪 竊盜罪 妨害風化 恐嚇罪 恐嚇安全罪 恐嚇取財 強制罪
殺人罪 過失致死 傷害罪 公然侮辱 毀謗罪 妨害名譽 妨害秘密 妨害自由 誣告罪
妨害公務 侵占罪 詐欺罪 性騷擾防治法 強制猥褻罪 強制性交罪 妨害性自主 性侵害
偽造文書 侵害商標 毀損罪 入侵電腦罪 易科罰金 緩刑 緩起訴 強盜罪 遺棄罪
加工自殺 利用權勢猥褻罪 繼承權 家暴刑責 離婚規定 公共危險罪 簡易判決 聲請再議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 如何申請保護令? 上訴與抗告 善意的第三者 偽證罪
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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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諮詢-法律諮詢網 0800-223-500家暴的預防及處理 家暴法條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全部條文)

保護令聲請家暴的預防及處理家暴的罰則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 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 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 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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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諮詢-法律諮詢網 0800-223-500什麼情況社會局,可帶走兒童安置?

 

依據 少年法 第 九 條
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導。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有事實足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虞者,當地主管機關關對少年予以適當之保護與安置:

一、虐待。
二、惡意遺棄。
三、押賣。
四、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行為。
五、其他濫用親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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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當然不是。

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

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

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

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轉自& http://www.mydetect.org.tw/kaohsi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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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跟誰姓?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子女原則上從父姓。除非妻子無兄弟,夫妻才可約定子女的姓氏。如果是在招贅婚,子女原則上從母姓,但可任意約定子女從父姓。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夫妻離婚由母取得子女之監護權,子女尚無法從母姓。因子女姓氏係依父母婚姻狀態來決定,民法1059條規定,普通婚姻從父姓,但母無兄弟可約定從母姓,贅婚從母姓,不因離婚取得監護權而改變。同上述問題,較為特殊狀況,倘母具有原住民身分,依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之規定,子女可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但若子女原已具有原住民身分,即無法適用該規定從母姓。

轉自& http://www.mydetect.org.tw/kaohsi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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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諮詢-法律諮詢網 0800-223-500子非保證人 免償父卡債

黃姓讀者問:

因為父親長期無工作賺錢養家,又愛亂花錢刷信用卡,請問父親哪天信用卡卡債無法償還時,銀行或是討債公司會不會拍賣母親的房子?(房子所有人是母親)。另外銀行或是討債公司,會不會要求或扣押子女薪水幫忙償還父親的信用卡卡債?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禁止我父親使用信用卡過度消費?


律師答:

信用卡債務原則上由各契約當事人自行負擔,所以如果讀者及母親不是信用卡主人、連帶保證人或保證人,原則上不需承擔信用卡債。如讀者及母親均未同意承擔卡債,銀行或討債公司原則不能去拍賣母親名下房子,也不能扣押子女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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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諮詢-法律諮詢網 0800-223-500抓姦,

元配或徵信社抓姦要小心違法的法律風險有:

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 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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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6日)三讀通過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民眾若要登記結婚、離婚,將可以不必回到戶籍地,直接在就近的戶政事務所就能辦理。

我國戶籍法原規定,民眾若辦理結婚與離婚登記,須到兩人當中任一方的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才能辦理,而修正條文通過後,將可在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辦理,對於離鄉工作的民眾而言,可說相當便利。

此外,今天通過的條文中也修法規定,民眾未來若要更換身分證照片時,將不得委託他人,應由本人親自前往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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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諮詢-法律諮詢網 0800-223-500被討債公司暴力討債,法律有保障嗎?

有些討債公司常會標榜自己是「正派經營」,有政府許可的討債執照,其實這類「應收帳款催收公司」,也不能受任處理一般性的債務催討

◎如果討債者對債務人涉嫌恐嚇威脅(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刑法第150條 ~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登門拜訪債務人,滯留在債權人家中不走,精神壓迫債務人處理債務問題(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306條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站崗、大字報、放鞭炮 (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刑法第304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強陪」債務人籌錢 ( 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刑法第302條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丟雞蛋、噴漆 (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 刑法第354條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持槍械刀棒凶器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債權人叫討債人來討債是不能完全置身事外(因為有成立共犯或教唆犯之可能),所以遇到這種事時要準備蒐證器材,最好在家中及門前偷裝針孔錄音、錄影,蒐證完通知警方前來依法處理。

轉&http://law.twdetect.org.tw/law_question06.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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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諮詢-法律諮詢網 0800-223-500什麼狀況,可訴請離婚 ?

正當請求離婚的十大狀況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泛指男女/ 男男 / 女女之間)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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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諮詢-法律諮詢網 0800-223-500監護權轉移-什麼狀況下可辦理? 如何辦理?

已喪失監護權的一方,是否可再向法院訴請改定監護人? (即辦理”監護權轉移”)
答案是可以的,親權行使的另一方(無監護權者)隨時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申請變更行使親權的人。只要找出監護權人對子女照顧不週的事實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將會審慎考慮是否改定子女監護權(親權)!

申請監護權轉移的一方,發生以下情形時,禁止轉移。
如: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拒絕他方探視、罹患重病,無法再照顧孩子……等。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所以就算當初協議子女的監護權歸前夫,你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就可以提起監護權轉移的訴訟(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http://www.twdetect.org.tw/law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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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諮詢-法律諮詢網 0800-223-500怎樣防止對方蓄意脫產?

假如你發現,欠款的人或公司有惡意跳票並事先將存款或者財產進行轉移。
這個部份你要搜集證據,如果跳票的時間與脫產的時間符合,你可告對方詐欺罪。
用刑事來逼壓民事比較快!
至於你委託的討債公司速度緩慢,你可以打電話催促,要求討債公司給你滿意的答覆!

支票跳票的事情是不會被關,可是,如果被跳票的人提告詐欺,就會被以詐欺罪起訴判刑,到最後還是會被抓去關。
關出來還是要還錢,被跳票的人如果提出民事訴訟,是一定要還錢的。http://www.bbc.org.tw/law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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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諮詢-法律諮詢網 0800-223-500爭取子女監護權要件 

 

在爭取孩子的監護權,有什麼行為絕對不可有?
我們告訴你 - 取得子女監護權的必勝條件,因為要給孩子最好的,我們幫助您合法取得監護權。

當您下定決心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卻很擔心法官究竟會如何裁判,患得患失的心理讓您孤枕難眠,以下這幾個法律常識,是您在爭取監護權過程中必須要知道的。

1 . 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不一定歸屬父親
2 . 收入多的ㄧ方不ㄧ定會獲得監護權
3 . 監護權就算歸屬對方,他方還是擁有探視權 ( 除非有除外狀況 )
4 . 沒有得到監護權的ㄧ方,也需共同分擔子女生活、教育費用
5 . 擁有監護權的ㄧ方,若不能妥善照顧孩子;他方可經由「改定監護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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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和平日】(International Day of Peace),當天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世界之愛和平總會與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等七國十七個團體,在台北市議會國際會議廳舉辦「良心覺醒 國際論壇 II」。「法治覺醒 施政建言」主持人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李惠宗教授開場表示,法律制度不能被異化,要往好的方向發展才是。法律人應本諸良心,「要做對的事,也要把事情做對」,例如,課稅是對的事,但程序不對,證據方法不對,很多技術性的措施不對,就會扭曲課稅的本質,法律可能因此變成絞殺人民的工具,這與執法者的態度有很密切的關係。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黃源浩舉十幾年前所遇一個刑案為例,當事人是位殷實的生意人,不得已跟地下錢莊借錢,因利息多到還不出錢,所以他跑到南部躲起來,地下錢莊也懂司法漏洞,字條不寫「借據」,故意寫成「保管條」,借貸變成侵占公訴罪,直接把生意人告到地檢署,司法機關就這樣成了錢莊的打手。雖然最近這幾年,法官已經知道這樣的招數,實務上比較不會再起訴這樣的當事人,但黃源浩提醒法律人,要從這些案例省思「執法者若沒有從個案當中,抽絲剝繭追根究底,很容易讓原本正義的法律,成為為惡的工具。」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表示,現在國家「整體信賴」與「公信力」喪失,從近日發生的社會案例可以感受到這問題的嚴重性。不只GMP標章讓整個國家信用瀕臨崩潰,司法制度也讓人民難以相信,人民告政府基本上是等著輸,刑事訴訟也是處處充滿危機,整個案子的不確定性,對人民來說是最殘暴的事。國家本來是人民最值得信賴的組織,當其他社會團體信賴破產時,國家介入可以讓人民得到溫馨。他期勉全國上下,在位者或不在位者,都必須要拿出自己的良知,了解所有權力來源是人民,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為國家奮鬥。

臺灣省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主任委員陳世洋發言指出,國稅局的見解常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他以這幾年台灣接單、大陸生產出口的三角貿易為例,國稅局沒考慮供應鏈的管理成本,認為台灣公司去大陸做是幫「子公司」,而不是幫自己,相關成本費用都被剃除。陳世洋認為國稅局的見解很有問題。另外,跟上市公司買股票,公司帳面上淨值股價只有20元,可是市價賣50元,超出帳面淨值部分,是核心技術、客戶關係、商譽,一大堆因素造成股價比淨值高很多,是正常現象,國稅局卻都認為不存在、不准認列成本,所以超出淨值的部分都被認定是假的,收購整家公司變成是錯的,這是非常沒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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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人權觀察員高鼎懿,強調「程序正義」是實現正義的根本。他以民國85年太極門稅務冤案為例,說明我國稅務機關很少被審究是否符合程序正義,以致常有稅務冤案發生。他表示,目前我國稅務機關擁有課稅權、稅法解釋權,以及強制執行權,三權一體的形態之下,擁有非常大的權力,為防止稅務機關的恣意專斷,更應要求稅務機關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以落實人權保障。

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蔡維杰表示,近幾年房價高漲,主要是因稅制不良所致,因為房地持有稅、交易稅太低,讓投機者把多餘資金投入不動產。當不動產市場越來越發燒時,房價不一直高漲才怪。盼業界、所有良心人士一起監督「財政部年底有沒有勇敢把房地合一稅改方案送進立法院」,「有良心的立法委員願不願意確實按符合公平的法制去推動。」蔡維杰提醒大家如果台灣房價長期飆高,會讓這一代年輕人失去希望,呼籲「要讓年輕人對未來有強烈希望,國家才有更高的希望。」

香港寶鉅投資顧問公司執行董事鄭朝木,他以一則自己在香港親身眼見司法人員搜索公司的案例,指出香港執法的過程,只是在執行SOP,過程中不可以有任何言語暴力,也不會把當事人認為是罪犯,這種對人民無罪推定及人權的保障,值得我們參考效法。他呼籲大家「為台灣法治人權一起做進一步的努力」。

知名作家馮光遠表示,「良心犯是言人所不敢言;是文明得以進展的事情」,台灣社會雖有很多人沒有是非觀念, 但我們一定要堅持我們自己,他呼籲「對於大是大非一定要一直堅持下去,讓台灣充滿有良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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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覺醒 國際論壇」一場接一場舉辦,資深法律人紛紛站出來發聲,提出對司法的良心建言。當法律人一甲子的前大法官史錫恩表示:「我能夠這樣平平安安做到幾十年,都是依據法律、憑良心去辦事,公平正義始終是我的核心價值,依證據辦案更被我奉為圭臬。」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黃俊杰,強調萬年稅單是殘害賦稅人權的頭號問題,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表示,「法律人應該要做對的事情,也要把事情做對。」剛卸任監委的沈美真律師談到,法律人遇到利益衝突時,要能夠堅持良心,拒絕利益的誘惑。

 

  史錫恩表示,民主法治國家均明文規定,除經過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財產。因此他認為,不論是政府官員、司法人員、或一般百姓都要加強法治觀念,重視程序正義的觀念,才能落實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則,使我國人權進一步的全面提升,創造一個富強康樂的民主法治國家。

 

  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表示,所謂做對的事情,從實體面上來看「應該要這樣做」;從程序面上也要「把事情做對」。他舉課稅案件為例,「課稅」是對的事情,但如果(課稅)程序不對,證據方法不對、很多技術性質的措施不對,也會扭曲課稅的本質,也是不可以的。當前稅務案件居高不下,不當的稅務處分,卻無法在行政法院獲得平反,李惠宗指出,國內刑事、稅務冤案時有所聞的主要原因在「法律對良知的要求不足」,法官應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之事實都予以注意,但如果法官對實務欠缺理解,不明察秋毫而草率結案,就會做出很離譜的判決。

  李惠宗表示,萬一法律變成絞殺人民的工具,那將成為人類歷史上最大的災難,他以自己撰述的「太極門稅務冤案評述」一文為例,感慨稅務人員對人民遭受稅務冤案的痛苦是沒有感知的,稅務員「不是按照法律的經驗來處理,而是照上級命令來辦事,這是政府非常錯誤的示範」。他認為,太極門案件堪稱是台灣稅法史上最大的災難!並表示,「很難想像敬師禮也會被扭曲成補習班學費,從法律的層面而言是無法想像,也無法接受的事情。」

 

  長期關注賦稅人權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黃俊杰在論壇中發表「稅捐救濟妥速審理有其必要性」文章,內容提到:納稅義務人對原課稅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等訴願前之先行程序,該行政爭訟之程序標的,究為原課稅處分或復查決定?基於法安定性為重要之公法原則,在稅捐復查決定被依法撤銷變更時,如果認為僅回復至申請復查程序,原處分未撤銷,則將經常造成反覆爭訟之不安狀態。他質疑,如果行政救濟標的僅針對復查決定,而原處分卻未納入稅捐爭訟程序標的,造成行政法院未予審查及裁判,則行政法院如何作成變更原處分核定之應納稅額之判決?

 

  黃俊杰認為,稅捐機關本身擁有核課稅單之公權力,可供調查、勾稽,且稅務爭訟,納稅者勝訴比率微小。他提及,2013年12月09日台灣英文新聞曾以「行政法院法官不懂稅 判決書抄國稅局答辯書?」為題,質疑行政法院裁判偏頗稅局,民眾勝訴率不到10%。國內諸多學者也指出,法官可能因為自身對財稅專業自信不足,遇到違法的稅捐處分,大多撤銷發回原機關重新復查,形同整個程序又回到原點,多年行政訴訟等同白打,還煉成一張張萬年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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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法律制度不同,台灣人民一旦在大陸觸法入監,要假釋可說是困難重重。與其走上曲折複雜的訴訟路,不如完整認識大陸法律並遵守規範,才能避免觸法與入監。

不少台商或台灣民眾在大陸觸法,輕者賠上多年來的投資心血,重則入監服刑,失去自由。近年甚至有台商家屬為了觸法入監的家人,付出慘痛代價,仍無法讓家人獲得假釋,依舊分隔兩地。

台灣民眾在大陸沒有戶籍,觸法入監後,雖然願意改過,要順利假釋也不容易。經相關法律協會與台商奔走,多年來也僅促成一例假釋案件,可見獲得假釋的條件相當嚴苛。

法界人士認為,兩岸法律不同,對入監服刑的受刑人而言,唯有配合大陸法律與依法服刑,待時機成熟,才有機會假釋。但更好的方法是,了解當地法律,避免觸法,才能遠離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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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諮詢-法律諮詢網 0800-223-500 性騷擾防治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
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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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免費法律諮詢網-法律條文-專線0800-223-500 什麼條件下,可以向離婚配偶請求贍養費?


民法規定以下狀況,可向離婚配偶請求贍養費:

1. 因為離婚生活有困難者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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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法律諮詢-法律諮詢網-法律條文 0800-223-500 若人在監獄或重病,如何辦離婚?

若夫妻一方人在監獄或者重病中,必須提出在監執行證明書及授權書或醫院所開立的重大疾病證明書,若是監獄離婚協議書須有典獄長蓋章,再由另一方協同代理人到戶政辦理離婚登記。
除以上情況之外,法律規定必須兩人親自到場,不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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